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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州:拟调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办法

发表于2016-04-07

  广州施行了5年多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办法即将进行调整啦。记者获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草拟了《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文件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该文件中所指的“违约金”指因延迟交付土地出让金、土地综合开发费、业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合同称“滞纳金”)。本次拟出台新规是为了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严格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标准进行计收,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始,截止到缴款人将土地出让金本金缴交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之日〔以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日期为准〕。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额度封顶,即每笔违约金数额不高于所拖欠土地出让金本金金额,如经计算该笔违约金数额高于所拖欠土地出让金本金金额的,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


  由于文物保护、市政建设、重大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并导致产生违约金的,开发单位申请受影响时段免计违约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意见,并经市住建委、市国土规划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后,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因批建面积增加调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按原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变更协议的约定执行。批建面积减少的,按原合同缴款时间和调整后欠缴出让金本金总额计收违约金;但随后批建面积增加的,原已相应调减的违约金须重新追收。


  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因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达到解除合同条件,出让方选择解除出让合同处理的,不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合同约定的另外赔偿损失不在此列。


一旦该文件开始生效,此前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的意见同时废止,涉及司法查封期间违约金计收事宜,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文件生效期限为界限分段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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